已阅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继续有效。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支持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