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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保转移指南

作者:admin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4-01-14

  本文整理了北京社保转移相关需要办理的材料及转移办理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具体详见正文。

  3.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根据国发[2009]66号文规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

  参保职工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和参保职工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职工凭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以后环节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2.当月减员后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需确认当月社保缴费已经记账后方可办理。

  社保经(代)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根据不同业务需要,生成《联系函》,以后环节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中财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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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整理了北京社保转移相关需要办理的材料及转移办理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具体详见正文。

  3.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根据国发[2009]66号文规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

  参保职工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和参保职工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职工凭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以后环节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2.当月减员后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需确认当月社保缴费已经记账后方可办理。

  社保经(代)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根据不同业务需要,生成《联系函》,以后环节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中财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