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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创制性立法
在暴雨洪水灾害面前,如何科学有序实现人员避险转移,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1月1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河北省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彭文君 摄
“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度扩面’的原则,对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等关键环节作出规范,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条例》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设6章35条,分别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
杨金深介绍,《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应力集中,特色鲜明,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去年7月27日至8月1日,我省发生洪水灾害后,省委一边组织领导救灾工作,一边于8月8日就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即行动,组建立法专班投入工作。立法专班克服困难,立足实践,两个月完成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和征求意见,三个月进入审议程序,到现在审议通过,实现了当年发生灾情当年完成立法、次年发挥效力,为2024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了即时法治保障。
哪些人需要转移?《条例》明确了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规定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受威胁人员依法进行转移。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
预警早一秒,风险少一分,《条例》加强雨情水情灾情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和通讯保障,并作出统一规定。一是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和山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二是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响应,加强灾情预判;与周边省市建立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三是通信部门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相关政府加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四是防汛指挥机构建立汛情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汛情信息,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
打通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提高灾害预警有效性,完善基层执行的闭环管理,对防灾减灾意义重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在撤离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自由度、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
《条例》突出人员转移的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对依据预案转移、提前应急转移、应急扩面转移、快速及时转移的时机、范围、规模作出详细规定。强化人员转移的交通保障,分别对汛前、灾情发生后和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三个时间段规定了道路保障要求,并明确人员转移中保障优先通行和免收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的车辆范围。明确了转移人员的安置方式以及对经劝导拒不转移或者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采取的措施。规定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安全返回。
《条例》还赋予基层一线临机处置、随机应变职权,以破除坐等“上级通知”的情况,让身在现场的直接责任人敢拍板、能拍板,现场处理问题。规定在汛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突发汛情灾害时,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