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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住宅质量首责在哪?遇问题投诉难怎么办?拟推“住房质量缺陷
原标题:舟山住宅质量首责在哪?遇问题投诉难怎么办?拟推“住房质量缺陷保险”了!
关于征求《舟山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舟山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
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3.阳台、雨棚、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后开始起算。对于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天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当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承担保险范围内的建筑质量进行自查,若存在质量缺陷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可免缴该项目的物业保修金,保险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
保险条款及费率应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保险条款还应征得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同意。
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在承发包合同予以明确。鼓励施工单位投保建设工程施工责任险相限。施工单位投保建设工程施工责任险,建设单位不再设立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牵头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并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分配份额、统一信息平台。(由市住建、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注册资本金充裕,综合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管理能力强缝焊缝,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有一定的缺陷保险承保经验,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供建设单位投保时选择。)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最大赔偿限额为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机构及其人员情况,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范围、实施计划、关键节点、重点工序,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具体事项和通知义务等。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槽轮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并向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和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接到评估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就报告中工程质量缺陷认定存在争议的,按照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方式解决。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住宅工程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依法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在保险期限内住宅工程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
保险公司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告知书》随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保险公司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保险公司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冲击钻钻头,应在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内齿圈。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应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业主承担顺序阀。
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磨粒、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保险公司应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建设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