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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網貸新規公示個人限額受熱議
内齿圈磨粒破损安全结构串联配置自攻螺纹P2P網貸全面清退之際,《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近日正式發布,《辦法》共七章七十條,對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做了合理界定,明確助貸機構准入機制,並強調消費者保護。
與此前流傳的《民營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相比,業內人士認為,對消費貸與經營貸進行區分管理,“新老劃斷”過渡期從3年縮短至2年,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可以收取合理費用等多處細節的調整考慮到了實際情況與行業呼聲。
《辦法》對網貸機構轉助貸也是起到了正面引導作用。“轉型中的網貸類機構與銀行合作需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向銀行証明自身具有合規開展相應服務的業務能力,二是對過往網貸資產的風險做了清退和隔離。”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
清華大學經管學院中國金融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董希淼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作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基本法”,《辦法》將正式確立互聯網貸款的地位,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提供政策依據,從根本上有助於互聯網貸款業務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
不過,董希淼認為,《辦法》還有一定的修改空間。他建議將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調整到50萬元以上,期限調整為3年。對於互聯網貸款的受托支付標准,也建議進一步放寬。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貸款的線上化成趨勢。近幾年,商業銀行紛紛聯合助貸機構嘗試互聯網貸款業務。但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業務形態和模式,卻沒有明確的業務標准和邊界,各家銀行業務能力千差萬別,助貸機構也良莠不齊,合作模式並不統一,產品合規問題和風險時有發生。
《辦法》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對互聯網貸款進行規范,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辦法》涵蓋了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定義和范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互聯網貸款業務生態和管理流程進行了詳細的政策規定。
有從業者表示,從整篇意見稿透露出的場景細分與開明態度來看,是充分考慮了如何規避過度授信、多頭借債、資金用途不當等風險基礎上,保留了適度的創新空間。感受到了監管層在框架制度設立時,秉承審慎原則,基於行業現狀的深入調研,對各方聲音充分傾聽,對行業、產品以及不同場景下的情況充分考慮,堅持公平性、平等性,又兼顧了靈活性與普惠性。
《辦法》規定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授信期限不超過1年。但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戶授信額度上限,對期限超過一年的上述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也就是說,在個人貸款主體上,監管充分考慮了消費貸與經營貸的不同場景,為避免過度負債,控制個人杠杆率,將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上限下調﹔而為了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持續經營,提高實體經濟融資在信貸規模上的佔比,“豁免”了授信上限,鬆綁了期限制約。
董希淼指出,《辦法》實事求是,適應金融科技發展的趨勢,吸收和反映最新實踐成果,拋棄一刀切的簡單監管思路,實施差異化監管,這有助於鼓勵互聯網銀行加快產品創新,鼓勵主流銀行擴大在線信貸業務,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個人客戶在線貸款投放,提高小微企業首貸率、續貸率,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此外,《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准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在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合作協議中,應明確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等內容,體現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
“在合作機構准入上,今年初的版本要求合作機構准入、合作類產品和具體合作模式應當在銀行總行層級履行審批程序,對於一些規模較大的銀行來說,全部由總行審批在流程效率以及責任上會有很多限制,一刀切的方式不利於與合作機構業務的開展。目前版本規定銀行對合作機構實施分層分類管理,並按照其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權限,相對更加合理,也有利於銀行與各類機構開展合作的積極性,對於相關助貸合作方也比較有利。”於百程稱。
其一,建議調整消費類貸款金額和期限。將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調整到50萬元以上,期限調整為3年。
“目前各家銀行普遍開展互聯網模式的汽車類個人貸款,汽車屬於大宗、高端消費品,一般而言貸款金額較高,貸款期限較長。其他日常消費場景,如裝修、婚慶、教育深造等,因消費需求金額較大,對貸款期限要求較長。實踐中,一般分期產品普遍在24期以上。如果將貸款金額限制為20萬元、期限限制為1年,將使互聯網貸款無法適應更多消費場景的需要。”董希淼稱。
其二,建議進一步改進受托支付管理。《辦法》對互聯網貸款的受托支付標准與其他個人貸款業務基本保持一致,商業銀行還可以確定差異化的受托支付限額。但受托支付對於不直接面對面觸達客戶的互聯網貸款而言,存在著較高的運營成本和操作風險,建議進一步放寬相應要求。
對銀行而言,信貸資金流向、用途的監控始終是“老大難”問題。董希淼建議將虛構貸款用途、挪用信貸資金的行為納入征信系統,提高借款人違規成本,從源頭上遏制互聯網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樓市、股市。
第三,建議加大打擊互聯網貸款逃廢債行為。互聯網貸款具有額度小、客戶分散等特點,在實踐中以民事法律手段對逾期貸款進行催收和追償難度大、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在當前的信息傳播條件下,一旦有個別客戶或惡意機構組織煽動,容易形成群體性逃廢債等問題。建議監管部門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商請最高人民法院比照信用卡詐騙案件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加強對惡意逃廢債和群體性逃廢債的打擊,進一步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互聯網貸款發展創造更好的法制環境。
此外,董希淼建議,在賬戶開立環節,允許部分科技實力強的互聯網銀行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採取遠程視頻和動態圖像等驗証方式開設銀行I類賬戶,完善II類賬戶五要素認証體系並適當降低相關費用。
疫情期間對II類賬戶採取的過渡性政策,可通過一定的程序固化為一般性政策要求,並適時探索企業銀行賬戶線上開立問題。同時,相關部門還應加強協調,進一步明確電子單証、電子影像、電子簽章、電子數據的合規性、合法性,擴大應用范圍,推動構建可信的互聯網貸款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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